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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张某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含氟乙酰胺)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的耕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被告人吴某、张某合伙或单独作案共57次,毒死耕牛57头,造成直接经济
被告人吴某、张某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含氟乙酰胺)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的耕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被告人吴某、张某合伙或单独作案共57次,毒死耕牛57头,造成直接经济
admin
2016-06-12
22
问题
被告人吴某、张某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含氟乙酰胺)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的耕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被告人吴某、张某合伙或单独作案共57次,毒死耕牛57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5000余元。由于两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因耕牛全部被毒死而无法种田,严重破坏了农业集体生产。对吴某和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选项
答案
吴某和张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吴某和张某毒杀耕牛的行为不构成投放有毒物质罪。吴某和张某虽然使用了投毒的方法残害耕牛,但他们是把毒药直接灌入牛嘴里将其毒死,每次投毒的目标是特定的,只能毒死特定农民的特定耕牛,不会对其他不特定的耕牛造成危害,所以他们的投放有毒物质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投放有毒物质罪。 (2)被告人毒杀耕牛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投放有毒物质罪,但由于他们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竟无一头耕牛能够幸免,给农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他们这种毒杀耕牛的行为,既触犯了《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又触犯了《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即破坏生产经营罪从重处罚。 (3)被告人将有毒的牛肉拿到市场上销售,违反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他们这种行为是继毒杀耕牛之后又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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