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乙在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下列的哪项方法作为救济?

admin2014-02-08  28

问题 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乙在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下列的哪项方法作为救济?

选项 A、因为乙、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付款人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D、以上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答案1

解析 参见《票据法》第6、34条的规定。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其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乙在票面上记载了“不得转让”,那么其后手将票据再转让的,乙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累据责任。由此可知,A项表述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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