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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吕某、牛某为同一单位的朋友,关系甚好,2005年,三人总共出资6万元购买了6间房屋。其中王某出资了4万元,吕某出资了1万元,牛某出资了l万元。2007年1月,三人决定将这6间房屋装修一下出租出去,为此三人共花费了3000元的装修费。2007年3月,6
王某、吕某、牛某为同一单位的朋友,关系甚好,2005年,三人总共出资6万元购买了6间房屋。其中王某出资了4万元,吕某出资了1万元,牛某出资了l万元。2007年1月,三人决定将这6间房屋装修一下出租出去,为此三人共花费了3000元的装修费。2007年3月,6
admin
2009-05-14
29
问题
王某、吕某、牛某为同一单位的朋友,关系甚好,2005年,三人总共出资6万元购买了6间房屋。其中王某出资了4万元,吕某出资了1万元,牛某出资了l万元。2007年1月,三人决定将这6间房屋装修一下出租出去,为此三人共花费了3000元的装修费。2007年3月,6间房屋出租出去以后,当月收取租金60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拥有其中4间房屋的所有权,吕某拥有其中1间房屋的所有权,牛某拥有其中1间房屋的所有权
B、装修公司可以向牛某要求支付3000元的装修费
C、对于房屋出租后的租金,王某可以获得4000元,吕某可以获得1000元,牛某可获得1000元
D、王某想将这6间房屋出卖,但是吕某、牛某不同意,此时王某仍然可以将房屋出卖
答案
2,4,8
解析
本题考查共有的分类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题中,王某、吕某、牛某三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这6间房屋呢?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以及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可知,由于王某、吕某、牛某三人总共出资6万元购买了6间房屋,但是并没有约定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而三人也并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又由于三人对共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所以应按照三人出资的份额确定。王某出资了4万元,吕某出资了1万元,牛某出资了1万元。所以三人应按照4:1:1的份额对6间房屋享有所有权。选项A考查的是按份共有的含义。确定了三人按份共有后,根据《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可知,按份共有虽然是共有权分析为份额,但作为共有物的所有权却仍然是一个,而不是在每一个份额之上各自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所以王某、吕某、牛某虽然依照4:1:1的份额共有6间房屋,但并不是王某拥有4/6的房产即4间房屋的所有权,吕某拥有1/6的房产即1间房屋的所有权,牛某拥有1/6的房产即1间房屋的所有权。事实上,6间房屋的所有权只有一个,三人拥有的只是共有权。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考查按份共有人对外责任的承担。我国《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题中,王某、吕某、牛某因为装修共有物对外负担债务,在外部关系上应当承担连带债务,装修公司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共有人承担3000元钱的债务。只有在内部关系上,三人才按照4:1:1的份额负担3000元钱。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的收益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知,按份共有人是依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王某、吕某、牛某对共有物的处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依照占有共有物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王某、吕某、牛某三人的份额为4:1:1,王某的份额已经占共有物份额的2/3,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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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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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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