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一枚价值近10万元的戒指出质给乙,向乙借款2万元。乙得到戒指后将其锁在自家保险柜中,不料家中失盗,戒指及其他一些物品被小偷偷走。后小偷在二手货市场以5000元的价格将戒指卖给丙,丙又在自己经营的玉器店中以15000元的价格将戒指卖给丁,关于本案,

admin2010-06-20  31

问题 甲将自己的一枚价值近10万元的戒指出质给乙,向乙借款2万元。乙得到戒指后将其锁在自家保险柜中,不料家中失盗,戒指及其他一些物品被小偷偷走。后小偷在二手货市场以5000元的价格将戒指卖给丙,丙又在自己经营的玉器店中以15000元的价格将戒指卖给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B、乙丧失对戒指的占有后,其质权消灭
C、若无相反证据,丁对该戒指的占有应推定为合法占有、善意占有
D、丁已经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甲、乙无权要求丁返还戒指

答案A,C

解析 依《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可知,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丙以超低价格购得戒指,并非善意取得,后来又将戒指卖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申、乙均可要求丙赔偿损失。A项正确。由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丁不能善意取得戒指所有权,D项错误。B项涉及质物丧失时质权的效力问题。若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质物丧失的,质权人得基于质权请求不法占有质物的第三人返还质物,所以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除非质物已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质权人不能请求返还质物时,质权才消灭,故B项错误。C项涉及占有的含义。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是一种受法律所保护的事实。占有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合法、善意的。故C项正确。A、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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