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某乙同住小港乡太平村,系南北邻居。某甲居南,某乙及其弟居北。某乙一家所走的向东通道位于其弟南墙外与某甲家北院墙之间。多年来,两家和睦相处,并无纠纷。1999年底,某乙翻建北房,同时垫高院基和走道。翻建过程中,因建南院墙及走道使用界限与某甲发生纠纷,有

admin2014-07-01  30

问题 某甲与某乙同住小港乡太平村,系南北邻居。某甲居南,某乙及其弟居北。某乙一家所走的向东通道位于其弟南墙外与某甲家北院墙之间。多年来,两家和睦相处,并无纠纷。1999年底,某乙翻建北房,同时垫高院基和走道。翻建过程中,因建南院墙及走道使用界限与某甲发生纠纷,有关部门调解无效。
  2000年8月,小港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37条和该市政府规章《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并结合村、乡两级建设规划的要求,对某甲、某乙两家宅基地使用纠纷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某乙对处理决定未表示异议,某甲不服该处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
  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小港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是针对两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某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决定通知某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

选项

答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指的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则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将因此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其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若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还有权提出上诉。其三,参加到业已开始、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中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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