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42题,单选)

admin2019-11-14  8

问题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42题,单选)

选项 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
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
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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