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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69题题)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69题题)
admin
2017-03-14
24
问题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69题题)
选项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
A,B,D
解析
(1)遗嘱无效是指已成立的遗嘱因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不发生效力。遗嘱无效的事由主要有: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欠缺遗嘱能力的;遗嘱是伪造的或被篡改的;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未为胎儿及在继承开始时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可见,本题中甲前后所立两份遗嘱均不存在无效事由,均是甲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前后遗嘱均有效。(2)甲后立的遗嘱中改变了前遗嘱中对现金的分配,该行为实际上是对遗嘱的撤回。所谓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使其部分或全部不发生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前遗嘱失效。但失效与无效不同,无效是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不仅没有执行效力,也没有设立效力。而失效是有效的遗嘱不能生效,仅没有执行效力。所以,不能把“遗嘱无效”与“遗嘱失效”混同。可见,前后两遗嘱均为有效,只是前遗嘱因遗嘱的撤回而不生效。因此,AB项是错误的,应当人选。(3)既然甲在后遗嘱改变了前遗嘱中有关现金分配的内容,依法应以后遗嘱为准,那么,所有现金应依后遗嘱的内容分给两个子女。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D项应当人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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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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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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