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陈某离婚一案,县法院于2009年12月判决准予徐某与陈某离婚,儿子陈亮归徐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2010年3月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陈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儿子陈亮送到陈

admin2016-01-15  22

问题 徐某诉陈某离婚一案,县法院于2009年12月判决准予徐某与陈某离婚,儿子陈亮归徐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2010年3月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陈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儿子陈亮送到陈某父母家中藏起来,不让徐某与儿子见面。徐某于2010年6月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帮自己把儿子要回来。据此,请回答下列(1)一(3)题:
本案中,对于二审判决,哪一级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

选项 A、县法院
B、市中级人民法院
C、县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县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题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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