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是判例法的一种形式。下列有关衡平法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17题)

admin2016-05-08  29

问题 衡平法是判例法的一种形式。下列有关衡平法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17题)

选项 A、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B、英国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C、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D、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答案D

解析 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着缺陷,为了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在普通法之外,就产生了衡平法。衡平法因人而异,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而命名为“衡平法”。衡平法也是一种不成文的判例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遵循先例主义原则,成为英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形式。因此选项A表述正确。到公元15世纪,英国正式形成了衡平法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因此,选项B表述正确。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灵活,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法官在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所以选项C表述正确。
    由于存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法律体系,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但是由于衡平法必须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所以衡平法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为简化司法制度,英国议会于1873年又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可见,选项D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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