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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受某,一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
杨某受某,一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
admin
2015-04-28
43
问题
杨某受某,一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
选项
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
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A,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据此,本题中,A项茶厂和D项杨某都是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D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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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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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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