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哪些说法

admin2015-04-24  34

问题 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82题)

选项 A、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
B、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
C、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D、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答案A,B,C,D

解析 《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A项正确。
    同法第1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昕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B项正确。
    本题C项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行诉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先需要分析本题中县规划局对余某提出的申请作出不予批准的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按照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行政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不予答复和予以拒绝等。从本题中看,县规划局没有批准余某拟修房屋的申请,即县规划局维持了现有的法律状态,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条件,构成行政不作为。其次,根据C项叙述,法院已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由此可知,余某起诉县规划局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符合法定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故C项正确。
    关于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可知,如果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同时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D项正确。
    [陷阱点拨]  本题中,关于县规划局作出不予批准的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考生应当注意,作出答复的表面形式,不影响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性质的判断,不能因为县规划局作出了答复,便认为是行政作为,这是对行政作为的片面理解,而应该关注该答复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行政作为的条件,即该答复的内容是否改变了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县规划局作出答复的内容是不予批准申请,即维持了现有的法律状态,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即使作出了答复,也构成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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