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幼儿园聘请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炉火旁烤火,其中乙(6岁)和丙(5岁)发生打斗,乙用石块将丙头部打破,而丙则把乙按在火炉上,乙烫伤。为此丙花去医药费500元,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dmin2015-06-28  32

问题 某幼儿园聘请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炉火旁烤火,其中乙(6岁)和丙(5岁)发生打斗,乙用石块将丙头部打破,而丙则把乙按在火炉上,乙烫伤。为此丙花去医药费500元,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对于乙的人身伤害,幼儿园和丙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对于丙的人身伤害,幼儿园和乙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乙的监护人和丙的监护人对于乙、丙之间的损害适用过失相抵
D、幼儿园对于乙、丙的人身伤害不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B,D

解析 考查要点是监护人责任和学校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据此,乙的监护人和丙的监护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题中,幼儿园聘请的教师甲在课间离校打电话,说明幼儿园对于乙、丙的人身伤害未尽管理的职责,应当承担乙、丙人身伤害的学校事故责任。但是,监护人责任和学校事故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不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应当分别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2条和第38条的规定处理。可见,A、B、D项表述都是错误的。《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题中,乙、丙互相伤害,乙、丙的监护人都存在过错,应当适用过失相抵。注意:过失相抵的免责或者减责事由不仅存在于过错责任原则中,也存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故C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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