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

admin2005-02-05  39

问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三人事先商定行窃即意味着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然后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从盗窃的数额来看,只有人民币200余元;尚未达到盗窃罪成立所必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在盗窃过程中,王某为了抗拒抓捕而对胡某使用了致其死亡的暴力行为,属于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行为,只能由王某单独承担责任。据此,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王某实施的盗窃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他的行为尚未构成盗窃罪,但是,其当场使用暴力致民警胡某死亡,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对他的行为,可按照抢劫罪论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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