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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及效力。[中山大学2015年研]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及效力。[中山大学2015年研]
admin
2022-09-19
23
问题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及效力。[中山大学2015年研]
选项
答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之请求: 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b.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c.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d.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e.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请裁判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交书面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和仲裁申请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口头起诉或申请仲裁之日起中断。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法院在出现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支付令、破产或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另外,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请求,或者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 (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对人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原则上只对使诉讼时效中断的当事人有效力。但是,连带之债中对于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②对期间计算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要重新计算,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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