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夏某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日寸先人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审判长认为夏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予以驳回。 问题: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admin2014-02-10  29

问题 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夏某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日寸先人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审判长认为夏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予以驳回。
   问题: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选项

答案审判长的做法是正确的。回避的理由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定的理由时,审判长有权当庭驳回。本案夏某提出的回避理由,即公诉人先人为主、指控失实等,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法定的回避理由,审判长有权当庭驳回。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第29条(如上述)也规定了一个申请回避的理由。除了第28、29条规定的理由外,当事人不得以其他理由申请回避。
    《刑诉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因此,审判长当庭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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