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中山大学2016年研]

admin2022-09-19  22

问题 论物权法定原则。[中山大学2016年研]

选项

答案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在罗马法中,承认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 ①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此处所说的“法律”,必须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产生普遍适用的效力。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仅设定并认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当事人不得创设其他种类的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首先,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或基于约定决定物权的内容;其次,内容法定要求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内容的强制性规定不符的约定。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行为效力。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除非法律规定部分承认其物权效力。当事人也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范围内自由选择。 (3)物权与债权在创设上的区别:物权与债权在种类和内容设定上极为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也小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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