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admin2013-11-19  20

问题 200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
    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内容不明确,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法履行,是无效的。 2.《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本案中,奥龙健身房与健身器械公司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是有效的。 3.《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奥龙健身房的起诉是不正确的。 4.不正确。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条规定的是未向人民法院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人民法院才能取得管辖权,奥龙健身房起诉时已经告诉人民法院它和被告之间有仲裁协议。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正确。 5.被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在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则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被告以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的上诉是不能成立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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