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4-04-28  25

问题 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
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是对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关规定的考查。首先来判断A选项。《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该《意见》第6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因此无论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指定都不是产生代表人的法定的首选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再来判断B选项。《民诉意见》第6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该条的规定并未给诉讼代表人选任诉讼代理人设定任何条件,即无需征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所以B选项正确。再来看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55条则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就代表人诉讼的两种类型而言,变更诉讼请求必须以征得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为有效的前提,所以C选项不正确。至于D选项,由于甲、乙两人是作为所有起诉的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根据前引之规定,达成和解必须征得所代表的当事人—全体原告的同意,D选项也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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