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是外资参与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被合称为“三资企业”。下列关于这三种企业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09-05-14  23

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是外资参与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被合称为“三资企业”。下列关于这三种企业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以企业法人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但经特别批准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B、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各方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均需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外资企业的设立申请需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C、对于合营企业中的技术转让,我国规定必须经审批机构批准,且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D、法律明确规定对这三种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三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三资企业法是商法中较为零散的一部分,考生在复习和答题时必须区分清楚不同的企业形式,这关系到责任承担方式等各方面的不同。建议考生将三者对比记忆,并联系《公司法》以加深印象。A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未就其组织形式进行特殊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合资企业只允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其在经济活动中必然以法人身份出现,而外资企业若得到特别批准还是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相对比较自由,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合作协议选择采用适当的形式,本项的错误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允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形式,亦即不允许采用非企业法人的形式。故本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B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本项的错误在于将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审批机关相混淆。C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外资方借技术转让向我国输入落后技术、危害我国经济安全,以保护国内一方的合法利益。故本项正确,应当入选。D项,对企业财产征收和国有化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外资进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外资企业法》”第5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3条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亦即本法并没有规定作出不允许对合作企业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特殊规定。经过对比即不难判断本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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