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
admin
2008-06-12
35
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
选项
A、某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需要查询、冻结了犯罪嫌疑人的汇款、存款
B、某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在拘留后24小时进行了讯问
C、某人民法院不接受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
D、某公安机关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决定解剖时,未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答案
A,B
解析
在理解本原则时,考生应结合相应的法条,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各章的相关内容,才能做到融会贯通,全面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执行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必须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也享有自侦的权力,也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侦查需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汇款、存款。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是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的体现,该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可以看出,C项中,人民法院的行为违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故D选项不符合题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1S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79题)
德国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在履行涉外经济合同时发生纠纷,德国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在我国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货款;中国公司反请求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并请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双方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此案,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理了此案。根据上述案情,关于本案的表述哪些
乙向甲借款8万元,丙又欠乙货款8万元。经过协商,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甲公司通过关系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某市体育馆的工程合同,但该市要求建造体育馆必须要有建筑一级资质,而甲公司仅具有二级资质。但甲公司仍然进行了施工。后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经查,甲公司一直是垫资建设,并与乙公司约定了利息。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51题)
某市甲区基层人民法院对滚布有限公司诉咔咔音像店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咔咔音像店侵犯了滚布有限公司的版权。在判决送达后的第三天,一审人民法院就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应认定咔咔音像店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此情况下,一审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
甲、乙两名在校大学生个人合伙开设一书店,登记字号为“天一书社”,聘请丙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后因拖欠图书供应商购书款万余元,供应商欲诉诸法院。本案的被告应当包括:()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照法律规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主体是()。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二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A.肠系膜上动脉B.腹腔干C.肝总动脉D.胃十二指肠动脉E.脾动脉回结肠动脉起自
张女士,30岁,高热,腹泻,诊断为细菌性痢疾,应对其实施
工程勘察工作划分的阶段有()。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适用于( )。
热拌沥青混合料摊铺后低温施工时碾压温度通常为()。
公司税后利润应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比例为()。
客户向你所在的代理机构提供了他们的两种饮料容器(易拉罐)的结构简要说明(附件1)以及他们所了解的现有技术(附件2),并委托你们就这两种饮料容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之前,你对现有技术进行了检索,找到一篇相关的对比文件(附件3)。附件1
[2008年MBA真题](1)一(2)基于以下题干:只要不起雾,飞机就按时起飞。以下哪项正确地表达了上述断定?I.如果飞机按时起飞,则一定没起雾。Ⅱ.如果飞机不按时起飞,则一定起雾。Ⅲ.除非起雾,否则飞机按时起飞。
Whatisthemaintargetoftherebelsinthislatestattack?
Thesocialeffectsofjob-sharingarelikelytobebeneficial,sinceitattemptstomatchworkopportunitiestoawidervariety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