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第61题)

admin2018-03-23  57

问题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第61题)

选项 A、二者都是有偿合同
B、二者都是实践性合同
C、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而无须承担责任
D、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严格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保管合同的特征、仓储合同的特征。《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据此,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或无偿合同,而仓储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故A项错误。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据此,保管合同须以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而仓储合同则不需要以交付仓储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故B项错误。
    《合同法》第376条第1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第391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仓储合同中,只有未定期的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才有权随时提取仓储物。因此,并非所有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另外,《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寄存人和存货人解除合同,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后,并非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故C项错误。
    《合同法》第374条第1款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中,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则应承担严格责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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