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哪个情形下,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民事行为?

admin2014-11-25  33

问题 在下列哪个情形下,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民事行为?

选项 A、甲有一栋房屋闲置多年,遂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半年后,政府拆迁房屋兴建小学,房屋拆迁补偿款达到300万元
B、甲入住宾馆,误以为宾馆提供的红酒是免费的,并饮用了该红酒
C、甲欲将自己收藏的第一代奔驰汽车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甲请丙给乙带口信,丙故意告诉乙:“甲欲将其第一代奔驰汽车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你。”乙于是给甲回复:“同意你的要约。”
D、甲为了和女友结婚,花10万元买了一个钻戒。甲将钻戒交给乙后,乙表示自己只是想玩玩,不想和甲结婚

答案B

解析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包括对标的物性质的认识错误,然而对标的物性质的认识错误限于“法律行为作出时”发生错误,对于未来发生情况的错误认识,属于投机的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A项中合同订立后,房屋性质发生了非甲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变化,但由于甲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房屋的性质并不存在认识错误,故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不享有撤销权,故A项错误。B项中,乙宾馆发出买卖的要约,甲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对行为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甲享有撤销权,故B项正确。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表意人就不会构成重大误解。C项中丙故意错误传达,不构成重大误解,故C项错误。“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的要素认识错误,即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认识错误,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没有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发生错误,属于认识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D项中,甲的错误属于“动机错误”,并无法律上的意义,甲无权撤销钻戒的买卖合同,也无权撤销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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