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彩电、电冰箱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刘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刘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责令刘

admin2015-11-05  26

问题 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彩电、电冰箱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刘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刘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责令刘某赔偿王某的损失45000元。刘某依法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刘某无罪。刘某释放前被逮捕羁押5天。刘某于是向有关机关提起赔偿请求,均没有给予说法。刘某于是请求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刘某25日工资,其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支持。刘不服,认为自己被错误羁押造成巨大精神损失,请求另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是刘继续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问题:
刘某对有关机关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申请复议应在何期限内提出?

选项

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据此,该案赔偿请求人刘某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后,如对其处理不服,可在自2个月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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