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三第48题)

admin2012-11-11  26

问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三第48题)

选项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结合本题,在张某与江某之间的所有权纠纷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不应入选。此外,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根据《执行规定》第70条第2款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可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就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再审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由于张某与江某之间的纠纷为所有权纠纷,而李某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提出部分权利主张,因此,李某所提的异议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A正确,不应入选,而选项B错误,应入选。
    《审监程序解释》第42条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在本题中,由于李某主张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可分的,李某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那么,如果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因此,选项C正确,不应人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选项C的表述也有欠妥之处。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第42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但如果是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据此,选项C的妥当表述应为,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陷阱点拨]本题是对新施行的司法解释的考查。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法律明确了法院的处理方式以及案外人、当事人可以采用的救济方式,在这里,我们对作一系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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