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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2题)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2题)
admin
2018-07-03
16
问题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2题)
选项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的设立。《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A项中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正确。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监护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原来的监护人。《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幼儿园只是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监护责任并没有完全转移给幼儿园,故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意味着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本题乙的母亲尚未死亡,也没有无监护能力情形的出现,祖父母不是监护人,故C项错误。《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只有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监护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才需要经过基层组织指定;夫妻离婚时,父母仍然是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解决的是抚养权之争。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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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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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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