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张某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张某不知李某的身份和去向。李某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手机,张某以李某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dmin2013-12-28  22

问题 李某在张某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张某不知李某的身份和去向。李某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手机,张某以李某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选项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其行使要件是双务合同中构成对价的履行义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根据交易习惯,本案双方存在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即先就餐,后付款;此外,顾客付餐费的义务与餐馆提供食物的义务相对应,付餐费与交还手机并非构成对价的义务。因此,A不选。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债务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时可中止履行。本案中餐馆已提供了食物,已不具备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要件和必要。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以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张某之行为正是自助行为,具有合法性,而排除侵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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