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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
admin
2013-11-05
24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59题)
选项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
B,C
解析
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10万元债务,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10万元债务,两项债务均届期未予清偿,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依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故乙公司有权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可见,《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可以设定权利质权,而非应付账款能够设定权利质权。本案中,丙公司以其应付账款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不属于权利质权。另外,《物权法》第228条第l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权利质权的设定还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才能生效。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乙公司出具担保函,乙公司表示接受,因此该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需特别注意的是,丙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内容表面上是以债务提供保证,实际上是明确其保证责任的范围,丙公司对乙公司表达的是担任保证人的意思,乙公司表示接受。故B选项正确,当选。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债务承担人的清偿义务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清偿义务还是有重大区别的,前者是第三人直接加入债务人行列,而后者是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承担保证债务。本案中,丙公司的担保函表达的意思不是并存债务承担,而是保证。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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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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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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