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

admin2018-06-22  24

问题 (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人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模式,其中第三项确定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这一行为模式。按照事实一的描述,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已经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其中第一项确定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一行为模式。按照事实一的描述,陈某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该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牵连犯指的是前后两个行为在客观上存在目的与手段的通常牵连关系或者原因与结果的通常牵连,并且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牵连犯的处理方式,原则上按照择一重罪论处。按照事实一的描述,陈某的前一行为是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后一行为是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前行为是后行为的手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目的,具有牵连关系,并且分别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论处即可,最终以较重的信用卡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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