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dmin2010-02-06  22

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选项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权利质押制度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清偿,将其除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设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以拍卖、变卖、转让、兑现、使用等方式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据此,选项ABC均为权利质权的标的,选项D应为抵押权而非权利质权的标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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