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某生产企业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变更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下关于被告和管辖法院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

admin2009-09-26  35

问题 浙江省杭州市某生产企业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变更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下关于被告和管辖法院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

选项 A、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被告在该生产企业所在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和管辖
B、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被告在其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和管辖
C、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和管辖
D、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被告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C,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并参见《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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