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卷二第71题)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50万元,债务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不足久拖不还。同时,李某欠甲公司的8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但甲公司未以任何方式催促李某还款,对乙公司造成了损害。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30

问题 (2014年卷二第71题)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50万元,债务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不足久拖不还。同时,李某欠甲公司的8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但甲公司未以任何方式催促李某还款,对乙公司造成了损害。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李某的债权
B、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公司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李某的债权
C、乙公司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为80万元
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甲公司负担

答案A,D

解析 A.B.《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李某的到期债权,对乙公司造成了损害,且李某欠甲公司的货款不是专属于甲公司自身的债权,因此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李某的债权。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D.《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乙公司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为50万元,而非80万元,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同时,根据该规定可知,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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