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戚某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个人的证言,其中,甲是戚某的弟弟;乙是戚某代理人的妻子,内是法院的院长,丁是18岁的中学生,甲、乙、丙均亲自出庭作证,但丁因家长不让其出庭而未出庭作证。请问:在上述证言中,哪些证言不能

admin2009-05-14  26

问题 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戚某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个人的证言,其中,甲是戚某的弟弟;乙是戚某代理人的妻子,内是法院的院长,丁是18岁的中学生,甲、乙、丙均亲自出庭作证,但丁因家长不让其出庭而未出庭作证。请问:在上述证言中,哪些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选项 A、甲的证言
B、乙的证言
C、丙的证言
D、厂的证言

答案1,2,8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69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甲、乙的证言均属于该条第(二)项情形,丁的证言属于该条第(五)项情形,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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