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回避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dmin2009-03-14  34

问题 下列关于回避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刘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的鉴定人,故不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再次担任同一案件的鉴定人
B、李某曾是高某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辩护人,在该案二审程序中,高某拒绝继续委托李某担任辩护人。李某和高某解除委托关系后,可以接受同一案件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
C、张某向法庭申请法官韩某回避,理由是韩某曾接受对方当事人的送礼。对此,张某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D、王某系A市B区公安局长,在对苗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侦查过程中,苗某申请王某回避。对王某的回避问题,应当由A市公安局长决定

答案1,8

解析 刑事诉讼回避是指同刑事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考试要点,我们在此为大家总结如下: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对(5)中的回避情形,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回避适用的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应当说明的是,不得以鉴定人、翻译人员先前在某一诉讼阶段曾经担任过鉴定人、翻译人员为由而申请其回避。回避的类别: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自己负责办理的案件中,发现自己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要求。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等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回避的请求。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未提出回避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的,由有关负责人发现后,决定其回避的一种情形。有权决定是否应当回避的个人和组织是: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检察人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侦查人员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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