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设立于2003年11月,沈某从2004年6月起承包该企业并与其妻郭某共同经营。2005年11月,沈某与A公司的母公司续签期限为二年的承包协议。根据承包协议,沈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除每月上缴发包方管理费及房租计人民币5000元外,自负盈亏。后沈某、郭某

admin2015-09-30  88

问题 A公司设立于2003年11月,沈某从2004年6月起承包该企业并与其妻郭某共同经营。2005年11月,沈某与A公司的母公司续签期限为二年的承包协议。根据承包协议,沈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除每月上缴发包方管理费及房租计人民币5000元外,自负盈亏。后沈某、郭某经营A公司造成亏损,难以维持,遂共谋以签发空头支票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作为偿还债务及出逃资金。2008年1月21日至28日间,沈某、郭某在明知A公司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的三张空白支票作为支付手段,以总价238.5万余元从B公司骗购得白砂糖计586吨。同年1月22日,沈某、郭某经共谋后,沈某以A公司一张空白的、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作抵押,向C公司购得价值40.2万元的白砂糖计100吨。沈某、郭某骗得上述白砂糖计736吨后,将其中的646吨销售,所得款项中的部分用于归还欠款等。同年3月2日,沈某、郭某携余款110余万元化名潜逃。后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沈某和郭某,得到该消息后郭某主动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未提及沈某。
    请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本案应以何罪定性?

选项

答案沈某和郭某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沈某和郭某不仅出具空头支票用来支付货款,而且以A公司空白的、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为抵押骗取货物,分别满足了票据诈骗罪的两种法定行为方式: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另外沈某和郭某出售骗取的货物得到的货款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充分表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可以认定沈某和郭某构成了票据诈骗罪。 其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同属诈骗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均要求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在犯罪客体方面,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票据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合同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票据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票据事实或隐瞒票据真相,通过实施票据行为进行诈骗活动;合同诈骗罪则主要表现为虚构合同事实或者隐瞒合同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沈某和郭某签订购销合同、并签发空头支票及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诈骗财物的,不仅构成了票据诈骗罪,同时也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最后,依照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在合同诈骗过程中以价值基础不真实的票据伪为给付,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构成法条竞合,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也即依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故在本案中应认定沈某和郭某成立票据诈骗罪。另外二人存在共谋和共同的实行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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