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卷三)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22-07-20  24

问题 (2010年司法考试卷三)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经李某和王某同意”意味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A项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项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依据该条的规定,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既可以选择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用于清偿。C项正确,当选。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自己承担。本题中,陈某只是张某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此不能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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