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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0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0题)
admin
2021-05-31
35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0题)
选项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
C
解析
《民诉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该法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因此,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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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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