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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6题)
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6题)
admin
2014-12-09
30
问题
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6题)
选项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
D
解析
①《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②本题中,甲、乙的赠与合同附解除条件。即约定受赠人乙将藏书转让给第三人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失效。解除条件成就之前,赠与合同有效。③《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未成就,甲、乙间的赠与合同持续有效,甲已经交付了藏书,乙已经取得藏书的所有权。故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④题外话:合同的解除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有何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不能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需要解除权人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解除;相反,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去效力。举例说明: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约定解除权,若事后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约定解除权,但须甲向乙发出解除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时,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乙的租赁合同失效。”这是约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若事后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乙的租赁合同自动失去效力。什么行为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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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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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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