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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36题)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36题)
admin
2012-11-11
45
问题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36题)
选项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旨在抵销或吞并其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无效,并且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乙公司此种主张能够成立,自然能够起到抵销或吞并甲公司要求其交付货物的诉讼请求的效果。可见,乙公司的主张构成了反诉,而并非是一种事实主张,更不是一种证据。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D均为错误。
同反诉相同的是,反驳也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用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权利。然而,反诉与反驳具有明显的差异:(1)反诉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能够起到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效果,而反驳则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2)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原告撤回本诉,也不会影响反诉的存在,而反驳则不同,一旦原告撤回起诉,反驳也就失去了意义;(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也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结合本题,乙公司的主张能够起到抵销或吞并甲公司诉讼请求的效果,即使甲公司撤回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的诉讼请求,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且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的主张也能够独立存在。由此可见,乙公司的主张构成反诉,而不是反驳。因此,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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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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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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