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是正确的?(2010—卷三—8,单)

admin2017-03-09  25

问题 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是正确的?(2010—卷三—8,单)

选项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委会支付欠款,后者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答案B

解析 《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A项错误。
    根据该解释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B项正确。   
    根据该解释第1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故业主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业主委员会并不是物业服务费的缴费主体。该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因此,C项错误。   
    该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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