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admin2014-04-28  41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选项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答案D

解析 简易程序要求诉状能够快速有效地送达原告和被告,因此,要求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8~10条作出规定,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A选项错误。
    《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由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1款“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限制。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上述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C选项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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