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延—卷二—91,任)

admin2014-02-18  26

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延—卷二—91,任)

选项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A,B,D

解析 甲是否成立主犯,关键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认定的。甲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则按照主犯对待,故A项正确。
  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如果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仍然可能是从犯,即实行犯也有可能是从犯,故B项正确。   
只要控制人质,就成立绑架罪的既遂犯。原则上,犯罪既遂后其他人加入进来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在继续犯的场合加入进来的仍然成立共同犯罪。由于绑架罪是继续犯,故高某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注意,如果丙没有告诉高某实情,高某仍然与丙成立共同犯罪,但是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故C项错误。   
共犯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原则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丁某与戍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虽然丁某没有实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故意伤害是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全体共犯人均应当对此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丁某与戍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刑法理论上,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既然共谋实施某一犯罪,那么其对于犯罪中可能发生的加重结果应当是有所预见的,所以主观上亦有过失。因此,共同实行犯中的各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论其加重结果是否由本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例如,甲、乙共谋伤害丙,在共同伤害过程中,甲故意以石击中丙的头部致其死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为此,甲、乙均应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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