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40岁,原系某医院妇产科医生。2008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为产妇谢某实施剖腹产手术时,致谢某高位截瘫,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刘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请回答下面问题:

admin2013-02-20  34

问题 被告人刘某,男,40岁,原系某医院妇产科医生。2008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为产妇谢某实施剖腹产手术时,致谢某高位截瘫,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刘某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请回答下面问题:

选项 A、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B、刘某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时,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刘某
C、如果刘某申诉的案件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D、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某县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某县人民法院审查。某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某市人民法院审定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8条的规定,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据此,A、B、C、D项全部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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