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2006年试卷2第27题)

admin2017-03-07  19

问题 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2006年试卷2第27题)

选项 A、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B、应当告知检察机关
C、应当告知人民法院
D、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

答案D

解析 依前引《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因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不承担控告职能,不能要求律师对于发现的当事人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告发控诉,相反,为遵守职业道德,他应该为其当事人保密,除非该未被追诉的犯罪行为具有危害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危险性。所以对于本题情形,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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