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
2022-05-11
36
问题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
C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甲作为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丑化乙的短文,乙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丙接到乙的通知后,不予理会,致使损失扩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丙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C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3x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购买了位于某小区内一楼的房屋,后乙也搬至该小区并成为了甲的对门邻居。不久以后,乙自行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将该房屋用作小饭馆进行经营。甲难以忍受乙的房屋中排出的油烟,遂向乙投诉。乙却告知他已征得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甲遂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搬至其他小区居
王某妻子早亡,其独自抚养儿子王勇和女儿王芳。王勇在与张萍结婚三年后去世。两人并未育有子女。王勇去世后,张萍将王某视为亲父,尽心赡养,而王芳因父亲小时偏心王勇,拒绝赡养王某。后王某突发疾病而死。对于王某遗产的处理和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刘某某生前租用其好友的铺面一间用于经营杂货。其名下还拥有存款10万元,另有自行车、彩电、冰箱、音响各一台,股票以及国库券若干,但其摩托车因拖欠修理费已被维修店留置。刘某某早年曾因公致残,获得单位的抚恤金8万元。刘某某于2014年买有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但其中
下列行为包含意思表示的是:()
甲工厂的违规排污行为致使附近上百户村民的农田严重受损,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这上百户村民欲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本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T市是国家著名的旅游城市,拥有诸多5A级景区,每年游人如织。2017年,蒋某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T市郊区建立了R化工厂,R排除的诸多废弃物污染了T市的旅游景观,造成T市水源和植被的大量破坏。现有关主体欲对R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与乙打架时丙正好路过,其不慎被丢来的石块砸伤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在丙提出回避申请之后,法院作出回避决定之前,关于丁和戊的说法错误的有:()
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属于人身权特点的是()。
下列不属于人身权的是()。
随机试题
资产阶级人性论最根本的缺陷是()
渗出液的有核细胞计数常超过
湿邪致病,病程较长,缠绵难愈,这是由于
一氧气瓶的容积为V,开始时充入氧气的压强为P1,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压强降为P2,此时瓶中氧气的内能为E2,与使用前氧气的内能E1之比为()。
某建设项目以财务净现值为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的有关数据见下表(单位:万元),则按净现值确定的敏感程度由大到小的顺序为()。
甲公司应收乙公司的账款3000万元已逾期,经协商决定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内容是:(1)乙公司以银行存款偿付甲公司账款300万元。(2)乙公司以一项无形资产和一项固定资产偿付剩余债务。乙公司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50万元;固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业务中,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A.ThatisthecasewithZhangjiajiewherewatersandmountainscanbeseentogethereverywhere.B.WhatmakeZhangjiajieunique
如果以问题性质作为划分标准,教育科学研究一般可分为理论方法、实证方法、实验研究方法及()
设an=tannxdx(n≥2),证明:.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