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甲某,明知A公司的经理乙某提供的报关单、提货单、发票及业务合同全是伪造和变造的,仍以该进出口公司的名义,代理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虚假进口化工原料合同共10份,并在工商银行某分行购汇共计50亿元港币。该进出口公司从中共收取代理费50

admin2014-04-02  26

问题 某国有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甲某,明知A公司的经理乙某提供的报关单、提货单、发票及业务合同全是伪造和变造的,仍以该进出口公司的名义,代理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虚假进口化工原料合同共10份,并在工商银行某分行购汇共计50亿元港币。该进出口公司从中共收取代理费500万元人民币。此外,甲某有50万元的收入,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甲某还指使公司出纳丙某提取公司购汇业务款15万元私分,其中甲某分得9万元,丙某分6万元。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选项 A、该进出口公司犯骗购外汇罪,对该进出口公司应当判处罚金,对甲某应当以骗购外汇罪追究刑事责任
B、甲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甲某构成贪污罪
D、对甲某不应当以骗购外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 依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对于本案,甲某属于国有企业总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明知乙某提供的是伪造、变造的报关单、提货单、发票及业务合同,仍以本公司名义,代理A公司签订虚假的进口原料合同,骗购外汇50亿元,从中收取代理费,构成骗购外汇罪的共犯,同时属于单位犯罪,甲某作为法定责任人员以骗购外汇罪论处。甲某有50万元的收入,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依据《刑法》第395条的规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甲某指使丙某私分公司购汇业务条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由于其并不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依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以上三个罪名各自独立,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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