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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2008年试卷一第16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2008年试卷一第16题)
admin
2013-09-03
25
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2008年试卷一第16题)
选项
A、行政长官
B、政府主要官员
C、立法会议员
D、法院法官
答案
D
解析
对于A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此可见,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其条件之一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意。
对于B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此可见,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其条件之一也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因此,B选项也不符合题意。
对于C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由此可见,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任职资格,其条件之一也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因此,C选项也不符合颢意。
对于D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第9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考生应当注意,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要求必须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而对其他法官没有此项要求,可以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本题题干用的是“可以”,所以D选项正确。
对于考生来说,本题可以采用排除法,通过对法条的熟悉,将ABC三个选项完全排除之后,那么只有D选项是最佳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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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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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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