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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年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年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admin
2018-06-12
33
问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年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2011年多选49)
选项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
A,B,C,D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据此,甲的妻子乙以及女儿丙,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选项A、B应选。《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丙拒不赡养甲,但未构成该法第7条规定情形,故不丧失继承权,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法》第13条第4款)。《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作为甲的“丧偶儿媳”对甲、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C项应选。《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戊可代其父亲代位继承甲的遗产,即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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