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诉养子王英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并令王英限期搬出王洪住房。王英逾期不搬,王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哪项情形的,人民法院无须裁定执行中止?

admin2009-05-14  34

问题 王洪诉养子王英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并令王英限期搬出王洪住房。王英逾期不搬,王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哪项情形的,人民法院无须裁定执行中止?

选项 A、王洪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B、王英死亡,等待其子表示是否继承的
C、王洪之弟对该房提出执行异议的
D、王英在外打工未归的

答案8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以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D项并不属于以上情形,也不应当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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