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20题)

admin2015-04-23  35

问题 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三第20题)

选项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因此在甲、乙之间以及乙、丙之间存在两个买卖合同,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称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系缩短给付中的一种。其所有权不是由甲直接移转给丙,而是物的所有权由甲移转给乙,再由乙移转给丙。换言之,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丙从乙处取得所有权。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
    在选项A中,乙依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得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取得利益的一方;而甲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丧失,甲属于受到损失的一方;甲的受损和乙的获利均基于同一事实——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此时该买卖合同无效,即属于无法律上的根据,乙的获利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据此,选项A正确。
    在选项B中,丙依据乙、丙间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丙属于取得利益的一方;而乙依据买卖合同负有交付货物于丙的债务,乙的所有权丧失,乙属于受有损失的一方,乙的受损和丙的获利均基于同一事实—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此时该买卖合同无效,即属无法律上的根据,丙的获利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据此,选项B正确。综合选项A、B,选项D也是正确的。
    在选项C中,甲将货物交付于乙,甲的所有权丧失,甲属于受到损失的一方,而乙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后,将其转移给丙,丙属于取得利益的一方,此时甲受有损失与丙取得利益非基于同一事实,而是基于两个不同事实,即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两个买卖合同,但是这两个买卖合同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按照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甲的受有损失与丙取得利益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这两个买卖合同无效时,即可认为甲的受损无法律上依据,甲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据此,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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