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李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13-05-03  35

问题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李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可以通知李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B、可以通知李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C、应当直接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D、只能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B

解析 《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故本题应选择B项。本题A项,由于已经存在一、二审程序,应当裁定将一、二审全部撤销而不能仅撤销二审判决,C项与D项不经调解直接采用撤销判决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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